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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稅畝名詞解釋

初稅畝:我國最早的稅收制度

稅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我國的稅收制度是隨著奴隸制國家的建立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夏朝統治階級依靠對奴隸勞動果實的占有和強迫臣服部落與平民納“貢”來維持國家的生存和發展。商周時期,統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礎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徹”的形式征收田賦。

春秋時期,由於牛耕和鐵農具的普及和使用,生產力水平得到提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開墾,“私田”大量增加。另外,隨著人口的增加,各級統治者也不斷讓其奴隸開墾土地,並且隱匿不報,據為私有。另外,諸侯貴族之間通過相互轉讓、互相劫掠等各種途徑,把許多土地轉化為私有。“私田”數量急劇擴張。同時,春秋時期,諸侯之間戰爭不斷,軍費支出大增,各諸侯國財政緊張,不得不想方設法開辟新的財源。

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因勢利導,適應土地私有制這壹歷史潮流,以法律形式承認土地私有,實行“初稅畝”。《左傳》記載: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七月,初稅畝。初,是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即“公田之法,十足其壹;今又履其余畝,復十取壹。”憑借政治權力對“私田”開始征稅,規定不論“私田”、“公田”壹律“履畝而稅”。從此,井田之外的“私田”開始納稅。“初稅畝”取得了預期效果,魯國財政收入大幅增加,諸侯列國紛紛仿效。

“初稅畝”以法律形式承認土地私有,不再憑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憑借國家統治者的身份依靠政治權力按土地數量征稅。可見,這種財政收入形式已具有政治強迫性、收取固定性、繳納無償性的稅收“三性”特征,並形成了法律制度。因此,“初稅畝”的出現標誌著我國稅收制度的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