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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名詞解釋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主體可以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並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成立之初開始具有,到註銷登記法人終止時消滅。

(壹)主體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所有中華人民***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所有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所有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範圍。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壹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