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指主權國在其領海外劃定的壹定範圍內,擁有特定的經濟權利和管轄權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權國可以劃出最大370公裏的專屬經濟區。
在該區域內,主權國可以行使壹定的主權和管轄權,包括:
開展經濟活動:主權國可以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漁業、油氣勘探和開采等經濟活動。
管理資源:主權國可以管理和利用專屬經濟區內的自然資源,包括水生生物、礦產資源等。
環境保護:主權國需要對專屬經濟區內的環境進行保護和管理,防止汙染和破壞環境。
需要註意的是,在進行相關活動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條約規定,並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和權益。
專屬經濟區與領海有何區別?
專屬經濟區是指主權國在其領海外劃定的壹定範圍內,擁有特定的經濟權利和管轄權利。而領海是指主權國在其領土範圍內,對於周邊海域擁有主權和管轄權。兩者的範圍和性質不同,但是都是主權國在海洋中行使主權和管轄的重要方式。
主權國可以劃出最大370公裏的專屬經濟區,在該區域內可以行使壹定的主權和管轄權,包括開展經濟活動、管理資源、環境保護等。
法律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條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1. 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壹帶海域,在群島國的情形下則及於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壹帶海域,稱為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