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明確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堅持優先發展公***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二是深化巡遊車改革。新增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並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學的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鼓勵新老業態通過兼並、入股等方式融合發展。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由各方協商確定並動態調整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通過改革經營模式,降低過高的承包費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駕駛員負擔。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通過提供網約車服務、推廣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實現行業轉型升級。
法律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九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壹)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