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強保2011年5月8日被抓,兩少女2011年5月14日通過自救行為才獲救,近7天無人送飯送水。他心存僥幸,導致兩名被囚女子險有生命之危,所以他還有故意殺人未遂的嫌疑。
——法官
“我並不想逃脫死罪的制裁,我也是有兒有女的人,我只希望能夠依照真實的證據,給我壹個公正的判決。”
——曾強保
庭審對話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照每項犯罪事實向曾強保進行訊問。
“妳是否對小菲、小茜在地窖中實施毆打?”公訴人問曾。
“沒有。”
“妳有沒有想過有壹天會被發現,有沒有想過把她們放出去?”
“我想過會被發現,但從沒想過放走她們。”
“我絕對沒有對小菲、小茜奸淫***百余次,我不知道這個數字是怎麽得來的。”曾打斷問話喊道。
之後,每當公訴人問及其他幾項犯罪事實是否為曾所為時,曾均直接回答“沒有”。
由於曾強保並不配合公訴人的訊問,庭審進入舉證階段。
在長達1小時的舉證過程中,公訴方列舉了本案大量被害人的證言、證物及曾某自己所作的供述。
“我被曾關到地窖,裏面的床上躺著壹個女子,她腳上系著腳鐐。之後,曾解開她的腳鐐,用細鐵鏈把我們綁在壹起。”小菲在證言中表示。
庭審焦點
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表示:曾強保在其居住地周邊相對較小的範圍內,隨意選擇作案目標施暴,受害人均為中青年女性,其犯罪手段卑鄙、殘忍,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此次受審,其認罪態度差,應以強奸罪、搶劫罪、搶奪罪、非法拘禁罪四罪並罰,建議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曾強保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曾為追求性刺激而犯罪,但並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的嚴重後果。並且,在多次作案時,遭反抗即主動放棄奸淫行為。其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並不是極其惡劣。
另外,在公安機關曾主動交待了多項犯罪事實,應屬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同時,辯方還認為,曾強保曾到醫院進行治療,精神恐有異常,應屬限制責任能力,故請求法庭對曾做精神鑒定。
“不死人難道就可以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公訴人反駁,案件所產生的後果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我國法律規定,強奸案件的惡劣程度並不僅依照是否致人死傷來評定,曾強保拘禁兩名弱女子長達壹年多,並實施了暴力,所產生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對於曾是否需要做精神鑒定,公訴方認為其在接受審查時,均神誌清醒、應答正常,並無精神異常跡象。
繩之以法
壹審
2009年7月2日晚10時許,年僅18歲的女子紅紅(化名)也被曾強保如法炮制,鎖進地窖中施暴。兩名少女在地窖內被囚禁關押分別長達590天和317天。2010年5月8日,曾強保被警方抓獲,警方從曾家位於青山區北湖農場徐家崗村的地窖中救出兩名被囚少女。
曾強保強奸壹案於2011年11月16日進行不公開庭審,曾本人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精神病申請鑒定。曾強保壹度向警方供述稱:感覺實施強奸有特別的生理滿足,每次尾隨、跟蹤單身女的時候,心中就有壹種亢奮感,有時莫名煩躁、沖動,“懷疑這樣的病態舉止是精神病,我也曾借他人之名到醫院看過精神疾病”。辯護律師也提出,曾強保屬嚴重精神障礙,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審
2011年7月18日,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曾強保非法拘禁、強奸壹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壹審死刑判決。壹審法院認為,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搶奪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曾強保不服當即提出上訴。
經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關於上訴人曾強保提出公安機關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上訴理由。經查,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從檢材的提取到鑒定程序均合法有效。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曾強保還提出“我挖地窖的目的是為了做灰磚出售”的上訴理由。經查,曾強保挖第壹個地窖的目的不排除是做灰磚出售,但並不影響其後來用於強奸、拘禁被害人紅紅、麗麗的事實的成立,亦不能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故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關於上訴人曾強保提出“我有嚴重精神障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上訴理由。經查,曾強保壹審、二審均未提供其有精神異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關證據。曾強保作案動機和目的明確,作案前策劃周密,作案過程及作案後自我保護意識強。開庭審理時,曾強保回答問題切題。故該上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湖北省高院認為:曾強保壹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曾強保為長期發泄其性欲,將被害人紅紅、麗麗非法拘禁於陰暗潮濕、汙穢不堪的地窖內,長期、多次奸淫紅紅、麗麗,嚴重摧殘了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另外強奸作案9起,主觀惡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