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三日(也叫《田登作郡》)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遊觀,吏人遂書榜謁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選自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
註:
作郡:做郡太守。
諱:避諱。
笞(chī):用鞭、杖或竹板子打。
許:準許
榜:公告牌
遂:於是。
謁:高掛
譯文
田登當太守,忌諱別人直呼他的名字(由於他名字的“登”與“燈”諧音,他不許別人說與“登”同音的字)。觸犯了的人,必定(讓他)大怒。官吏、兵卒大多(因此)被鞭打。於是全州都把燈稱為“火”。上元節放燈籠,允許人進入這個州遊玩觀燈,官吏於是寫了公告上掛在集市上說:“本州照例放火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