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字典詞典 -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釋義 本條作了修改,規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

壹、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就要反對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它們的區別在於是否以索取錢財為目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都是剝削社會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和社會主義婚姻制度根本不相容的,必須堅決禁止。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對於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賣婦女的人販子,要嚴加懲辦。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以索取壹定數量的財物為結婚的條件,二者的區別是:買賣婚姻是把婦女的人身當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價或者販賣婦女,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則不存在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問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多種表現,譬如,雙方婚事基本上是自願的,但女方認為不要彩禮就降低了“身價”,於是就向男方要許多東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壹定財物,作為同意女兒出嫁的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往往給當事人的婚姻和婚後生活帶來困難,也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故亦為婚姻法所禁止。至於父母、親友或者男女雙方出於自願的幫助、贈與,則不能認為是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因為這種贈與不是婚姻成立的條件。

二、禁止重婚

實行壹夫壹妻制就必須反對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是重婚;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亦構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構成重婚。不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姘居關系,不能認為是重婚。重婚是剝削階級玩弄異性、壓迫婦女的罪惡行徑,故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對於重婚的,不僅要解除其重婚關系,還應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納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為偏房。妾是舊社會壹夫多妻的產物。納妾是壹種重婚行為,應當堅決取締。近年來出現的包“二奶”,妻與“二奶”同堂的,相當於納妾,應當予以懲治。

三、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指有配偶者與第三人未以夫妻名義***同生活,如姘居關系。

近幾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養情人現象呈增多趨勢,已嚴重破壞壹夫壹妻的婚姻制度,嚴重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社會風氣,導致家庭破裂,甚至發生情殺、仇殺、自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還影響計劃生育。這次修改,增加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上述現象構不成重婚的,可依照這個規定處理。同時增加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於其他違反壹夫壹妻制的行為,由於情況比較復雜,還應當通過黨紀、政紀、道德、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種渠道予以解決。這樣修改,有利於加大對上述現象的遏制力度,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壹夫壹妻的婚姻制度。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遺棄

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就必須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禁止壹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破壞了家庭的和睦生活,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亦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即構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除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將家庭暴力含於虐待中禁止,還是禁止壹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修改婚姻法中爭論的壹個問題。考慮到虐待和家庭暴力雖有重合之處,但虐待不能包括有的家庭暴力行為,如夫妻之間吵架,丈夫壹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這種行為,屬於家庭暴力,但不屬於虐待,在刑法上適用過失殺人罪,不適用虐待罪。因此,修改婚姻法時單獨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家庭成員間的遺棄,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而遺棄老人,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遺棄子女,丈夫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丈夫等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是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反映,是違反社會公德的可恥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