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差額選舉是相對於等額選舉而言的。差額選舉是指,正式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選舉。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等額選舉。差額選舉作為壹項基本的選舉原則,是從1979年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修改後開始實行的。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壹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