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背景
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平頂山中院卻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口頭“承諾”判李懷亮死刑。當地司法機關的知情人證實了“保證書”的存在及其內容的真實性。
該保證書簽訂的時間是2004年5月17日,其內容正是時任平頂山市中院副院長趙明章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協議,即“李懷亮壹案由中院提審,盡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發回,杜玉花(被害人母親)也不再上訪”。兩名見證人王鐵柱、張建中在保證書上簽了字。
而李懷亮和他的親屬,對這個“死刑”保證書卻壹無所知。直至保證書流傳到網絡,李懷亮的三姐李愛梅才知道有這麽個保證書。
簽訂原因
簽這份協議,實際上是壹個緩兵之計,主要是不想讓杜玉花等再纏訴纏訪,而且當時平頂山中院也知道李懷亮壹案證據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會維持原判。 有關方面當時這樣做,是想把李懷亮可能無罪釋放的結果往後拖,讓杜玉花等覺得還有希望,不至於發生大的“意外”。沒想到越拖越復雜,到2012年已經關了李懷亮10多年,原被告雙方仍在不斷上訪。有關方面誰都不敢輕易表態釋放李懷亮,而郭曉萌被害案也早已過了偵破的最佳時機,成為壹樁懸案。
法院回應
平頂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回應稱,將“保證書”說成是當事人與法院簽訂的“死刑”保證書,不符合客觀事實。“保證書”是被害人親屬請求將李懷亮案件提高審級的申請書,平頂山中院將保證書與卷宗中的原件核對壹致。平頂山中院認為,這僅是杜玉花夫婦的單方訴求表達,並非平頂山中院與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上面也沒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員的簽名。此案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平頂山中院承諾,待案件進入審判環節後,法院將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平頂山中院的說法,也間接證實了這份“死刑”保證書是從該院內部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