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官方使用“行政區域”壹詞)指代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的行政管理區劃,包括北洋政府時期和國民政府時期,分為省(地方、行政區)、道(行政督察區)等級別。
北洋政府初期分為22省、4特別行政區、4地方、3地區和2府;國民政府初期分為28省、2地方和6院轄市,後期臺灣光復、外蒙古獨立,1949年***分35省、12院轄市、1地方和1特別行政區。?
國***內戰後所謂“民國政府”遷臺控制區域只包含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臺澎金馬)。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官方使用“行政區域”壹詞)指代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的行政管理區劃,包括北洋政府時期和國民政府時期,分為省(地方、行政區)、道(行政督察區)等級別。
北洋政府初期分為22省、4特別行政區、4地方、3地區和2府;國民政府初期分為28省、2地方和6院轄市,後期臺灣光復、外蒙古獨立,1949年***分35省、12院轄市、1地方和1特別行政區。?
國***內戰後所謂“民國政府”遷臺控制區域只包含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臺澎金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