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進行工商登記,並具有收購、倉儲和銷售能力的糧食收購者,只要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不管收購多少噸糧食都不存在違法的問題。但如果私人收購糧食超出部分糧食價值的1至5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取消私人糧食收購資格。
很多商家、資本家,利用全球疫情為契機,惡意囤米、囤面、囤油,哄擡物價,造成糧食不正常上漲,這種行為可能會觸犯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壹般會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違法獲得1到5倍罰金。
盲目囤糧有害無益。在國家糧食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用更高的價格把經銷商的庫存變成自家的庫存,不具備儲存條件糧食還會變質,都是個人的經濟損失。而且疫情尚未結束,雖然多地連日零新增,但不能放松警惕,紮堆搶購仍有聚集性風險。更重要的是,瘋狂搶購如同銀行遭遇擠兌,會擾亂正常供給安排進度,本來充裕的物資供給也可能出現暫時性供給緊張、價格短暫上漲。這種對正常市場秩序的沖擊,通過價格傳導,最終傷害的還是終端消費者和種糧農戶的積極性。
法律依據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修訂) 》
第十壹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第四十四條 糧食收購者有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者收購糧食壓級壓價,壟斷或者操縱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