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解決黨內是非問題,只能實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這壹方針主要是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在處分黨員時,不能采取違反黨章的手段,要采用黨紀處分以及黨章允許的其他方式,否則會混淆是非,傷害同誌,破壞黨內正常的民主生活,起不到有效的幫助、教育犯錯誤的同誌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章程》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