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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認不諱是什麽意思

供認不諱就是指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全部指揮作證據都表示承認。

供認不諱更多的意思是認罪的態度,供認則更多地物指被告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地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不隱藏不避諱。

在過去的時候,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已經“供認不諱”之後,就可以確認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是現在的刑法的規定卻是要註重於證據,如果僅僅是“供認不諱”是不能夠證實和定罪的,現在是主張證據而不是口供。

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結果:

1、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那就是對所犯罪的全部事實已經坦白承認了,對於坦白認罪現在已經是法定從輕情節了,也就是說對於坦白認罪的,法院是必須從輕處罰的。

2、為確保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