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是指壹個人屬於某壹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表明壹個人同壹個特定國家間的固定的法律聯系,是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的法律依據。各國將國籍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是從18世紀末,19世紀初開始的。
由於各國對國籍的規定不同,往往會在特殊情況下出現雙重國籍或無國籍的現象。例如,在采取血統原則國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就同時具有兩個國家的國籍。反之,采取出生地原則的國家中的公民,在采取血統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則不具有任何壹國的國籍。
國籍的取得方式
1、根據出生取得國籍
大多數人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國籍。根據出生取得國籍分為:依血統和依出生地原則。
(1)依血統: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壹方為本國人,則子女就獲得父母壹方或兩方的國籍,這種原則稱為:血統主義,又稱為屬人主義。
(2)依出生地: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這種原則稱為:出生地主義,又稱為屬地主義。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通過加入取得國籍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並非是按照個人意願的壹種方式,而通過加入取得國籍的方式,則是根據個人意願或某種事實,並具備相關條件,才可取得它國國籍。
(1)婚姻:壹國男子和另外壹國女子結_,如果女子願意申請,則獲得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如女子所屬國的法律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則女子必須放棄本國國籍才可申請男子所屬國的國籍。
(2)收養:壹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另壹國的兒童,被收養者的國籍會發生改變,或者繼續保持收養者的原國籍。
(3)自願申請:又稱歸化,是指壹國國民自願申請另壹國國籍。在入籍條件方面,許多國家都有壹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