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清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壹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實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我國從元朝開始實行土司制度,到明朝在西南少數民族沿襲元朝的統治辦法,設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少數民族首領擔任長官,允許世襲,但必須忠於朝廷,這叫土司制度。
永樂年間,西南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朝平定以後,改設貴州布政使司,從此取消土司衙門,改由朝廷派流官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土歸流”。
擴展資料
改土歸流的原因:
1、土司世代為官,獨霸壹方,更有壹些土司專橫不法.對境內人民實行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導致生靈塗炭,對朝廷也叛服無常。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腐朽落後,廢除它已成為必然。
2、明朝是土司制度的高峰,因為在明成祖時期對於越南的征伐,所以朝廷更需要西南邊陲的穩定來保證軍隊後方的安全,為了保證國內政權穩定,對西南土司土司更是優待。因此,導致清朝初期土司勢力過大,尾大不掉。
影響:
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壹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流官制
百度百科-改土歸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