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制造噪音擾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條款,對於這種故意制造噪聲幹擾此人人正常生活的,第壹次給予警告處罰;警告後不改正的,將對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除此之外便無其余法律依據。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噪聲擾民
市民遇噪音擾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如仍不能解決,只能委托律師起訴,要求停止侵害。撥打110報警電話,民警會對其口頭警告,拒不聽取的,可以讓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進行罰款乃至拘留。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噪聲擾民是壹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噪聲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噪聲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壹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噪音擾民是壹種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人們的正常生活,就會產生噪聲幹擾的違法事實,在生活中壹定要註意避免因自身的產生的噪音影響到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