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大部分集體企業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資金有限、管理落後等各種不良條件,大部分鄉鎮企業都破產了,有的就改制為民營企業了。 指鄉鎮集體企業。 包括鄉鎮成立的集體企業和村辦企業。
鄉鎮集體企業包括鄉鎮成立的集體企業和村辦企業。但隨著時間推移,集體企業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加之資金有限、管理落後,產品不對路,大部分鄉鎮企業都破產了,有的就改制為民營企業了。
鄉鎮企業是獨立自主的經濟實體,它有如下特點:
①產供銷活動主要靠市場調節;
②職工大都實行亦工亦農的勞動制度和靈活多樣的分配制度;
③與周圍農村聯系密切,便於利用本地各種資源;
④分布點多、面廣,便於直接為各類消費者服務;
⑤經營範圍廣泛,幾乎涉及各行各業;
⑥規模較小,能比較靈活地適應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⑦在現階段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的經濟組織,技術設備比較簡陋,能容納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這些特點使得鄉鎮企業具有極大的適應性和頑強的生命力,也具有較大的盲目性和不穩定性,勞動生產率壹般都比較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鄉鎮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門用於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其使用範圍如下:
(壹)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鄉鎮企業;
(二)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之間進行經濟技術合作和舉辦合資項目;
(三)支持鄉鎮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四)支持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開發名特優新產品和生產傳統手工藝產品;
(五)發展生產農用生產資料或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鄉鎮企業;
(六)發展從事糧食、飼料、肉類的加工、貯存、運銷經營的鄉鎮企業;
(七)支持鄉鎮企業職工的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項目。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