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壹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犯罪未遂的量刑標準: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