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的,根據公安部的規定:身份證丟失不需要掛失,如果有人使用妳的身份證辦理什麽違法的事,責任也有使用妳身份證和給他辦理業務的人承擔。
只要持身份證本人不做違章的事,就沒有事。只是發的身份證的正反面而已,這樣發過去,就等於是身份證的復印件,申請辦理各項業務,都需要持身份證的本人才能申請辦理啊。
並且需要身份證的原件才能有法律效力,因為身份證裏的磁條才能讀取妳的個人信息的,光光是身份證的復印件是無法讀取妳的個人信息的,這樣不必須擔心。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The identity c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用於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在1984年前寫作“身份證”。
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並且開始頒發第壹代居民身份證。
1949年解放後,我國公民很長壹段時間沒有居民身份證,證明自己身份的時候用的是戶口簿和單位介紹信。
1984年4月6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若幹問題請示的通知,同時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
自此,我國通過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揭開了居民戶口證件化管理的序幕,並且開始頒發第壹代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分為10年、20年、長期三種。第壹代居民身份證為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15位編碼,最初發放的有壹大批身份證是用手工填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