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妳的描述都屬實的話。她既不管孩子又不回家。而且與妳沒有***同財產。也就說她沒有掙錢交給妳。或者說妳沒有拿到她的壹分錢。而她屬於那種好吃懶做不負責任!自己的原因造成了離婚狀況的。
那離婚後她有什麽理由向妳要錢。孩子歸妳管。她都和妳離婚了,那與妳就沒有關系了,妳沒有責任去負責任去給他錢撫養她。離婚後彼此只有對孩子的責任給孩子撫養費,這是正常的。而對已經離婚的彼此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在婚姻只在婚姻延續之中。她沒錢用了還是可以向妳要錢的,因為這屬於妳的責任之內的事。
要是因為妳欠了她的錢或者人情。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也是判給她的錢。屬於她的錢,那妳必須要給她。要是妳們之間也不存在任何的債務,更不存在妳欠她的。那她這樣的行為就證明她這種人是品質不好。而她這種行為也是錯的,不合情理的。妳可以不用搭理她。要是她行為惡劣的話,妳可以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個人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