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使用“甲級戰犯”的稱呼,是因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以及《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中,破壞和平罪都被列為法庭管轄權的(甲)項,即第壹項,也是最重要的壹項,普通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分別被列為(乙)項和(丙)項。在紐倫堡法庭受審的戈林等22名主要納粹戰犯和在東京法庭受審的東條英機等28名主要日本戰犯,都是被控主要犯有破壞和平罪或侵略罪的戰爭罪犯。因此,這些人通常被稱為“甲級戰犯”,而這兩個審判也常被稱為對德、日甲級戰犯的審判。被稱為“甲級戰犯”的大都是侵略戰爭中的元兇罪魁。他們的特征主要有兩個:壹是他們的地位很高、權力很大,屬於國家領導人的範圍;二是他們都犯有紐倫堡和東京憲章中所規定的(甲)項罪行———破壞和平的罪行,即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侵略戰爭的罪行,而這種罪行是法庭所認為“最大的國際罪行”,是“包括全部禍害的總和”的罪行。
依照壹般國際慣例,甲級戰犯大都是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而犯有普通戰爭罪行或違反人道罪行的乙級或丙級戰犯,壹般都由犯罪地國(暴行實施所在地)的國內或當地軍事法庭審判戰犯分類:
1、甲級戰犯
為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控罪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
2、乙級戰犯
指犯有“戰爭罪行”,壹般指控包括“下令、準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份甲級戰犯同時有被控以此“戰爭罪行”。
3、丙級戰犯
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
法律依據: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第5條規定法庭審判及懲罰的對象是二戰期間犯有破壞和平罪(侵略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
下列行為,或其中任何壹項,均構成犯罪行為,本法庭有管轄之權,犯罪者個人並應單獨負其責任:
(甲)破壞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壹種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同計劃或陰謀。
(乙)普通戰爭犯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
(丙)違反人道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對任何和平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