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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規定是什麽

《中國***產黨章程》第四十條規定,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通過上述可以得知,身為黨員必須要遵守相應的紀律。但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紀處分有以下幾個誤區:

1.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就意味著必須由支部作出處分決定。有些地方認為,根據黨章的規定,必須由支部大會討論並以支部名義作出處分決定,由受審查黨員簽署意見後,經鄉鎮紀委呈報鄉鎮黨委審批,鄉鎮黨委只能制作下達處分批復,無權制作處分決定,且處分決定和鄉鎮黨委的批復均需送達受處分人。對此,應當明確的是,支部大會討論後形成的對受審查黨員的處分意見,是以支部大會決議形式經鄉鎮紀委呈報鄉鎮黨委審批,受審查黨員應在支部大會決議上簽署意見;鄉鎮黨委批準後,鄉鎮紀委以自己名義制作處分決定,並將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及其所在支部;鄉鎮黨委無需向受處分人所在支部下達批復,更談不上將批復送達受處分人。

2.對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處分意見,鄉鎮黨委必須認可。有些地方認為,鑒於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則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處分意見,鄉鎮黨委必須無條件同意,如有意見應責成重新召開支部大會討論,不能作出與支部大會意見相左的決定。對此,根據黨章關於“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和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的規定,鄉鎮黨委作出的不同於支部大會意見的決定,支部必須堅決服從並執行。當然,鄉鎮黨委在作出決定時,除考慮違紀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外,還應充分尊重和考慮支部大會的意見。支部對鄉鎮黨委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鄉鎮黨委復議,如鄉鎮黨委堅持原決定的,支部必須執行,但有權向上壹級組織報告。

3.支部大會召開時,受審查黨員必須參加。有些受審查黨員認為參加支部大會也免不了還要被處分,參加與否沒有實際意義,還要丟面子,或因外出務工等原因,拒絕參加支部大會或玩失蹤使得所在支部聯系不上無法通知。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地方認為受審查黨員不參加即不能召開支部大會,致使案件久拖不決,社會效果不好。對此,根據黨章的相關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受審查黨員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但是否在支部大會進行申辯是受審查黨員的權利,受審查黨員拒不參加意味著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影響支部大會召開。對與受審查黨員聯系不上無法通知的,壹般可不急於召開支部大會,但如案件急需處理的,即可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在會上全面介紹受審查黨員對組織認定的違紀事實的意見。需指出的是,受審查黨員在違紀事實見面時,已向組織作了充分陳述和申辯,組織已記錄在案,故受審查黨員不參加支部大會,並未妨礙他的權利的行使。

4.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五分之四以上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參加,方能召開支部大會。實踐中,有些地方認為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必須超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支部大會;有的參照黨章關於“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的規定,認為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還有的參照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關於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的規定,認為必須達到五分之四以上。對此,根據黨章關於“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規定,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超過全部應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即可召開支部大會。按照三分之二甚至五分之四以上掌握的,客觀上增加了支部大會召開的難度,不利於支部充分發揮作用,也不適應當前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所以,根據我的描述,妳的問題有得到解決嗎!

法律依據

《中國***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準。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