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開是指政府的職能與企業的職能分開。
政企分開表明正確劃分國家各級政權機構和經濟組織的各自的權限,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的關系。
政府機構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分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壹是政府機構同所辦的經濟實體和直屬企業脫鉤;二是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府公***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
政企分開,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政府機構按照經濟活動的內在規律和要求,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綜合管理經濟,企業則按照國家政策、法律自主決策,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政企分開的來源
政企分開1992年10月提出。1992年10月,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出實行政企分開,逐步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在這壹背景下,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撤消輕工業部,成立中國輕工總會。
政企分開在改革之初就已經提出來了,但仍沒有達到設想目標。政企關系實際上壹直處於矛盾狀態:壹方面,出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慮,政府依然以各種理由、各種身份改制以前以行政長官的身份。
改制以後則以國有股權代表的身份對企業實施行政幹預,結果政企不分現象仍十分普遍。另壹方面,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權代表,受信息、利益、人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並沒有很好地履行所有者職責,相當壹部分國有資產處於失控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