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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誌軍案發的原因

審計署在審計時發現的。

2013年審計公告稱,審計署2009年至2011年在審計中發現,壹些工程承包商通過虛列支出等手段套取資金,以“中標服務費”等名義轉給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等人控制的多家民營企業;丁羽心涉嫌通過其控制的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獲取不正當利益。

審計公告介紹,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審計署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中紀委查處。中紀委並案調查,最終查出劉誌軍等人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擴展資料

檢察機關指控劉誌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指控的簡要事實為:1986年至2011年,劉誌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

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

劉誌軍在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誌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劉誌軍案壹審宣判後審判長答記者問(實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審計署披露劉誌軍案線索發現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