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傾銷的主要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2、價格承諾,指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3、征收反傾銷稅,如果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三、保障措施的與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不同表現
保障措施是指當壹國的某壹具體產業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進口產品的沖擊,從而受到了損害,該國所采取的臨時性限制措施。世界貿易組織《保障措施協議》對保障措施規定了嚴格的紀律,其目的是為了澄清和加強GATT 1994的紀律,防止各成員方對保障措施的濫用。 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反補貼區別是: 保障措施是壹種特殊救濟措施,只應在緊急情況下采取。這種措施是在沒有證明存在不公平競爭的情況下實施的進口限制措施。在這壹點上,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是不同的,因為這兩種措施是針對不公平貿易做法的。因此,保障措施所針對的,可能是其他成員的公平貿易做法,從而影響其他成員享受在多邊貿易談判中所得到的貿易利益。 除新發起的反傾銷調查外,還有多起針對我國的反傾銷案件作出了最終征收反傾銷稅的裁定,其中影響較大的是:歐盟宣布對我國產緊固件征收最高達85%的反傾銷稅;歐盟決定對中國產無縫鋼管征收17.7%至39.2%的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