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字典詞典 - 如何做職業打假人

如何做職業打假人

妳好!

下面是妳需要的文章資料,希望能對妳有所幫助,祝妳順利!

具體可以參考壹下“全國打假網”/

還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

嚴懲售假者是打假的關鍵

新華網

全國聯合打假行動目前仍在深入開展,不斷傳來的戰果讓消費者感到振奮。雖然打假行動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窩點,但同時暴露的問題也讓人憂慮。當前假冒偽劣違法犯罪的壹個突出特點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氣候,出現了假冒偽劣壹個村、壹條街和生產、銷售、運輸、倉儲、保管“壹條龍”的態勢。另外,高科技的應用以及高學歷人員的參與,使得造假手段更趨隱蔽、復雜。如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查處壹涉嫌假冒高技術產品金剛石鋸片的造假窩點時,發現該造假工廠的管理人員大都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懂法律,懂管理,懂技術,他們平時非常註意研究國內各名牌金剛石鋸片,造假水平相當高。因此,雖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斷加強,但假冒偽劣商品大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感覺,再加上個別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制假售假者或抗拒執法,或與執法人員打起了“遊擊”,導致壹些地方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打假形勢異常嚴峻。

假冒偽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為制售假貨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制假是“源頭”,而售假則是制假的“動力”。制造假冒偽劣商品最終是為了銷售牟利,正所謂“無售不制”。執法部門在打假中,常常過分強調要從源頭上打擊假貨,給制假者以“重拳”,而對售假者的懲罰往往較輕甚至忽略。假貨沒收了制假的人還在,制假的設備摧毀了制假的技術還在,只不過是換壹個時間和地點,同樣的制假者還會制造同樣的假貨並流入市場造成危害。有需求、有利潤,這就是為什麽假冒偽劣商品屢打不絕、越打越難的原因。

筆者以為,打假行動不僅要打擊制假,更要打擊售假,徹底摧毀假貨的盈利模式。有的商家特別喜歡賣假冒偽劣商品,因為這些商品利潤高,效益大,風險小,即使被工商部門查獲最多不過沒收,要消費者找上門來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壹句“不知道”能賴就賴,這些比起他所獲得的利潤來真是微不足道。因此打假不僅要打掉制假的窩點,更要對售假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徹底打掉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的“動力”。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願意出售假貨,那造假者又如何實現利潤呢?

打擊出售假貨的有效辦法,就是消費者和工商部門聯手,誰售假就打擊誰。首先,由消費者向有關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線索對商家進行查處,如果壹旦確認,就可以處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偽劣商品價值10倍以上的罰款,同時對提供線索的消費者給予2到5倍不等的獎勵,這樣無論誰銷售假貨,無論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銷售的是假貨,壹經查證就給予嚴厲懲處。這樣使商家在進貨時,不僅要對自己負責,更要對消費者負責,而那種進了假貨把損失轉嫁給消費者,或者明知是假貨但為了獲得高額利潤而故意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通過外力的監督和約束,我們不僅可以打擊售假的商家,而且還能培養商家的誠信,最後到所有商家為了自身利益都拒絕假貨之時,假冒偽劣商品也就自然會銷聲匿跡,實現“無售不制”的局面。

為職業打假者合法化呼籲

——兼與梁慧星研究員商榷

國內媒體2002年7月後,壹個引起公眾關註的老話題,由於《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僅在消費者協會如上海消協和全國消協內部,而且在法學家間和傳媒間同時成為爭議的焦點。這個很長時期得不到解決的聚焦,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不應該,保護不保護“知假買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編者按:“在法律的爭議與現實的需求之間,我們還需要更深入的爭鳴與探討。”

其實決不限於法學家間甚至社會典論對此存在爭議,就是在司法界具體到某壹個承審此類訴訟案件的法院內部,甚至合議庭內部也同樣會出現兩種分歧意見。據上海市黃浦區法院法官趙冰清說:兩種觀點之壹認為,以打假為贏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不適用《消法》第49條;另壹種則認為,不要去追究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只要商家確實售假,就構成欺詐,誰捉到,誰就應該得到賠償。

我以為:首先必須重溫所謂“退壹賠壹”即雙倍賠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對於“知假買假”的分歧意見主要是對《消法》第49條中“消費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那麽究竟什麽才是這壹條的真正立法意圖呢?著名法學家梁慧星研究員在接受采訪時回答說:“我本人參與了《消法》的起草過程。在《消法》草案的專家討論會上,反對這條的人不少,而發言中極力主張制定這條的只有何山(全國人大法工委)、武高漢(原中國消協)和我3個人。當時我們只是想以經濟利益調動受欺詐的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懲罰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根本沒有想到有人會利用這條去牟利,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外竟出現了壹個職業打假者。”梁先生認為“要是任由‘知假買假’式的職業打假階層壹味發展下去,就會形成壹個脫離於公權和私權之外的、以打假為業的牟利行業”,並稱“知假買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們”“3個人”之壹的武高漢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認為:消費者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天敵”。贊同《消法》第49條的還有當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喬曉陽、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協的代表。對於“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成了壹個法律名詞並被爭論不休,武高漢感到“特別迷惑,特別悲哀”。他認為“知假買假”是經營者強加給消費者的概念,違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壹位何山不僅在6年前主動“疑假買假”,並將兩幅徐悲鴻的《奔馬圖》“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最後得到法院支持獲雙倍賠償。而且他認為,消費者購假索賠對社會有好處,應當鼓勵。個人打假既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也減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應該得到關心和支持。

請允許直言,我贊賞梁研究員的“理性”和非“情緒化”,並且擁護“建立真正的政府‘懸賞打假’制度”。但是,在《消法》沒有修改對消費者不包括“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者,對此作出明確界定之前,比較而言,鑒於中國市場假貨充斥甚至以假亂真,李逵難辨,正如某電視劇壹句經典臺詞:“現在只有媽是真的,連爹都有假的”情況下,我倒覺得“職業打假者”應運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縱使讓這些見義勇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來”而我輩不至因買生活必需品柴米油鹽醬醋茶也擔心偽劣又有何妨?我僅知天津出了個“王海”,贊成他關於“知假買假或打假無疑增加了賣假者的風險成本,對減少欺詐有好處,有利於社會公益”的觀點。據聞他已退出“打假”,在專心寫書;南京出了個“楊鴻”;上海出了個“王海東”。縱或全國大、中城市各有壹名代表性人物,為有效遏制假冒偽劣泛濫而出現壹個“職業打假者階層”,試問那又有什麽“社會危害性”?職業打假者與假冒偽劣同生***死,讓中國市場如同美國、日本甚至某些發展中小國壹樣凈化,那又有什麽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闡釋“立法原意”,讓我們了解了立法當時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壹個相互鬥爭和相互妥協的過程,參與起草法律的並不止壹人,各個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難相同,在法律適用發生爭議的時候,去尋找“立法原意”是壹件相當困難的事情,即使是某壹個起草者本人的解釋也很難說就是“立法原意”,如果兩個起草者的“原意”相對立,那麽究竟誰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壹經制定就註定要落後於生活,因為法律條文是穩定的,而社會生活是變動不已的,法律必須與時俱進,要解決僵硬的法律條文和流動的社會生活的矛盾,非對法律進行解釋不可。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指出:“隨處可以看到的現象是,對於同樣的條文、同樣的用語,不同學派的學者可能有理有據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釋。”而“判斷何為真詮,何為真釋,不僅要看是否符合文義,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義”(《刑法的基本立場序說》中國法制出版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以為“據某個著名網站的調查,超過90%的網民贊成王海式的‘知假買假’,輿論明顯呈‘壹邊倒’的態勢,絕非偶然。”《北京青年報》(2002年7月22日)《解讀“不保護知假買假”》談得好:“此次消費者針對‘不保護知假買假’傳聞表現出來的強烈的‘民憤’,其實正是消費者在當前消費環境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壹個縮影。”

至於司法監督,人人皆知,美國是由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進行憲法監督與解釋。1930—1941年出任該院首席大法官查爾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壹句坦率而驚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應是:我們尊重(美國)憲法,但憲法是什麽,由法官說了算。

中國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國家,法官不能造法。在司法支持打假,優化和凈化市場方面,我以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王海東打假的壹個《批復》是非常難能可貴,值得弘揚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原告王海東與上海真知旅遊購物中心產品質量糾紛壹案的批復》:“原告向被告購買無繩電話,並無違法。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無繩電話沒有郵電部門頒發的‘入網許可證’,也未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的‘無繩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書’,屬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禁止銷售的產品。被告這壹行為是對不特定的消費者的欺詐。經營者違法經營不僅應接受行政處罰,也應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故本案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判令被告承擔責任。”

正是因為這個態度明確,不同凡響的《批復》,要求全市各級法院,無論購買商品者是什麽人,無論他是否知假和個人生活需要.凡經營者經舉報、審查確認構成欺詐的,壹律適用《消法》第49條,給購買者退壹賠壹。這就使得上海市場相對全國各地市場而言,雖不能說假劣絕跡,確實做到了購物環境和執法環境的凈化和優化。這難道不是有目***睹和有口皆碑的麽?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除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關於貫徹施行<民法通則>若平問題的意見》第68條)延伸適用於 《消法》第49條,並將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復》推廣全國法院系統參考適用。

我們不是倡導借鑒外國先進經驗,說什麽他山石可攻玉嗎?現在美國以金融保安業聞名世界的平克頓公司從1992年就以“調查公司”的名義打進中國“打假”市場,據說該公司80%以上的業務集中在“打假”上。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是國內最大的對寶潔、聯合利華等74個跨國公司的品牌進行保護。其中寶潔公司每年假貨損值12億,聯合利華每年假貨損值3.4億。他們作為職業打假者不僅合法化,而且實現了規模化和企業化。既然洋人已經在我們鼻子下面不僅成為壹個企業而且成了壹個市場行業的主要業務,我們為什麽不把他們的經驗直接“拿來”學到手,甚至直到今天還要喋喋不休地爭論什麽“知假買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護昵?

最後,呼籲對“職業打假者”,即運用《消法》第49條謀生的打假者,承認他們的行為不僅合情合理而且應予以合法化。我完全贊同《法制日報》(2002年7月18日)“為知假買假索賠行為正名”。因為“法理上講,承認知假買假者是消費者,是法治社會對公民個人權利重視和保護的表現。在法治社會裏,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的合法財產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權利與自由,任何其他機構與個人均無權對公民的花錢動機進行審查。從法理上講,社會輿論壹邊倒地支持知假買假索賠行為與某些銷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對此恨之入骨的態度的對比,就足以辯明人心向背。因此,對於知假買假索賠行為,立法應該是開綠燈而不是亮紅牌。”請允許狗尾續貂;不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學、律師,包括傳媒眾口鑠金,都該如此。

總而言之:為了中國市場凈化,為了中國出口誠信,為了中國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擊假冒偽劣、打擊欺詐行為,別無選擇。“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斷是非的基礎和前提。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業包括消協打假,還須全社會動員起來對壹切欺詐行為包括制假售假鳴鼓而攻之。對於“知假買假”的打假職業者,務必鼓勵、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視、排斥,更不容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