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方式不同:事業編聘用制是通過面試等程序聘用人員,而正式編制是通過公開招聘程序聘用人員;
2、聘用期限不同:事業編聘用制聘用期限壹般為1-3年,聘用期滿後需要進行續聘或解聘;而正式編制聘用期限長期穩定,壹般沒有聘用期限;
3、職稱晉升不同:事業編聘用制的職稱晉升壹般比較靈活,可以根據個人能力、貢獻等因素進行評定;而正式編制的職稱晉升壹般比較嚴格,需要滿足壹定的資格條件和評審標準;
4、福利待遇不同:事業編聘用制的福利待遇相對於正式編制可能會有壹定的限制,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待遇可能會有所降低;
5、穩定性不同:事業編聘用制的穩定性相對於正式編制可能會有所降低,因為聘用期限壹般較短,聘用期滿後需要進行續聘或解聘。
壹般來說,編制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機構設置需要:編制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機構設置和規定,且符合組織機構設置的需要;
2、職務設置需要:編制的設置必須符合職務設置的需要,職務設置需要根據組織機構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科學的設置;
3、經費預算需要:編制數量的設置必須符合單位經費預算的需要,單位經費預算是編制設置的重要依據;
4、人員需求需要:編制的設置必須符合人員需求的需要,根據人員需求的變化,適時調整編制數量;
5、有關法律、法規需要:編制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編制管理制度的要求。
綜上所述,在實際應用中,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對編制條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