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壹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壹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壹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壹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大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醫療期滿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提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定期、集中組織申請人員進行殘情醫學鑒定。殘情醫學鑒定由申請殘疾等級評定人員所在的體系醫院或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指定醫院承擔。經殘情醫學鑒定符合殘疾等級評定條件的,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患病醫療期滿後,本人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政治機關幹部部門逐級審核上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定期、集中組織醫學鑒定。醫學鑒定由指定醫院,組織專家按照《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標準》進行。鑒定結論報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審批。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後的第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及時移交。傷病殘退休軍人,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壹組織實施。傷病殘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同編制,分別下達;傷病殘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法律依據:《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程》 第三條 安置待遇。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壹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對不符合集中供養條件或者雖符合集中供養條件但本人自願回家休養的,可以分散供養。國家供養的傷病殘退役士兵,按規定享受撫恤、醫療、護理和住房等待遇。分散供養的,購(建)房經費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患精神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壹人無直系親屬照顧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院接收治療,按有關規定進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