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權的條件:
1.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2.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
3.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二、侵權處罰程序:
1.立即責令侵權者停止銷售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
2.銷毀和收繳侵權者的商標標識。
3.消除侵權者現在的商品上的侵權商標,禁止其再次使用。
4.印制侵權商標時使用的印板、模具以及相應工具壹並收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