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抗辯權,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
2、先訴抗辯權,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4、順序履行抗辯權;
5、同時履行抗辯權。
抗辯權的特征有哪些
抗辯權的特征如下:
1、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2、抗辯權是壹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
3、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壹種阻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壹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壹方未履行的,後履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壹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壹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