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權利有:
1、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並到期返還的權利;
2、除另有交易習慣外,收取保管憑證的權利;
3、經協商壹致可訂立無償保管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壹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