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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網格線的劃線標準

網狀線道路劃線標準:

1、對任何情況下不允許停車的區域,應設置網狀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消防隊、公安機關等特殊單位出入口前,應設置網狀線;

②大型商業中心、停車場、重要單位在幹路的出入口前,宜設置網狀線;

③其他臨時停車易造成堵塞的交叉口,可設置網狀線。

2、對交通量較小的交叉口或其他出入口處,可設置簡化網狀線。

3、網狀線應由外圍線和內部網格填充線組成,應采用黃色實線,外圍線寬應為20cm,內部網格填充線與外邊框夾角應為45°,線寬應為10cm,網格間隔應為100cm~500cm。簡化網狀線的型式應在外圍方框中加叉,線寬應均為40cm或45cm,最大邊長不應大於12m。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是指設置在道路上用規定的圖形、符號、文字、線條、立面標記、突起路標等來表示特定管理內容和行為規則的交通設施。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GB5768—1999)於1999年4月5日由國家標準局發布,同年6月1日起實施。***集錄了255種道路交通標誌,72種道路交通標線及15個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典型示例。該標準適用於公路、城市道路、礦區、港區、林區、場(廠)區道路及在上述道路上行駛的壹切車輛和行人。對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形狀、圖案、文字、顏色、材料、構造、制作、安裝、反光、照明,對設置原則、設置地點等規定了相應的技術要求。參見公路運輸“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道路標識標線設置是否合理,既要符合相關規定,也應經得起行駛檢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誌分為:指示標誌、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路標誌、旅遊區標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和輔助標誌。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