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