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基本的心理學方面來分析,臨時起意的“意”也好,蓄謀已久的“謀”也罷,都屬於行為人的主觀的心理活動和心理狀態。現代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認定壹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是以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加以進行的,而心理活動與心理狀態又屬於主觀歸責的根據。刑法上的主觀歸責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主觀上存有罪過時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何為罪過以及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有罪過,我國刑法都有明文規定。壹旦行為人主觀上存有罪過,結合客觀危害行為就可以進行歸責,否則就是屬於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過程中,刑法只問行為人在行為之時主觀上有無罪過,而不問罪過在什麽時間節點上形成和怎樣形成的,這些跟犯罪的成立並沒有關系。
那麽這些心理活動與刑事責任的關系如何?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將臨時起意的犯罪看成惡性較淺的理由,而將蓄謀已久的犯罪看成是惡意較深的反映,並由此形成壹種固定的評價模式:即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深淺發生緊密聯系。我們認為盡管這些心理活動與心理狀態對於評價人的主觀之惡的精神世界時並非沒有任何價值,但是我們還是需要指出,這些心理活動和心理狀態與人的主觀惡性既沒有必然的聯系,也並不必然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的深淺。
現代心理學的研究表明,潛意識的長期潛伏會慢慢發酵,盡管它時時受到壓抑得不到有效的發泄,但它只要經過壹定時期的發酵,總會遇上壹定的宣泄機會,尋找到噴發口。壹旦遇到這種機會,尋找到噴發口,被壓抑的潛意識就會以爆發的形式噴發出來,壹種看似非理性的宣泄方式卻使他感到如釋重負,獲得快感體驗,激蕩的情緒***振會把平時理性的思考結果置於壹旁而不顧。正像在“臨時性強奸案”中,兩被告人事後都痛哭流涕,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表懺悔。但在行為之時,其潛意識的原欲噴發卻是其真實意思的反映與表現,其行為所造成的他人受傷結果並不因為行為人臨時起意而有所減弱。臨時性的罪過形成所爆發出來的惡性壹點不遜於某種處心積慮想要實施的犯罪,而且有時會顯得更殘忍、更惡性。
相反,即使是蓄謀已久的犯罪,當其社會危害性並不嚴重時,蓄謀已久也不是加深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和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砝碼。例如,2004年英國約克郡曾發生過壹起84歲的老人因患疾病無力繼續照料其癱瘓在床12年的老伴,經過痛苦的思想煎熬,決定親手將她掐死。法院最後僅僅判處壹年有期監禁,這壹判決卻贏得了當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類似的案件成都也發生過。壹對姐妹花,妹妹在壹次腦膜炎之後患了精神病久治不愈,姐姐和家人都深受其苦。於是,某個夜晚,在妹妹熟睡之後,姐姐用枕頭捂死了妹妹。最終法院判處姐姐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由此我們可以認為,臨時起意也好,蓄謀已久也罷,都不是法定的術語,因此也不是規範評價的內容,說得更深刻壹點,它甚至還無法用來解釋犯罪動機。
當然有些臨時性犯罪基於激情而起,激情犯罪往往表現為臨時起意的犯罪,兩者有時可以交叉在壹起。但激情犯罪與臨時起意又是兩個不同的心理學範疇,具有不同的心理形成過程,因而在法律評價上具有不同的價值。激情犯罪存在主觀歸責過程中由於被害人有壹定的過錯而存在責任分擔的問題。因此,激情犯罪可以作為壹個辯護的理由,可以作為法官“自由裁量權”運行過程中應當加以考慮的酌定量刑情節。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為法理所認可的。而臨時起意的犯罪並不存在引發產生犯意的客觀誘因,毫無正當價值的體現,所以它不應在自由裁量的可宥範圍之內。(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