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盤點了因為球員的強大而改變的籃球規則,本期我們聊壹聊已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
壹:羅斯條款
羅斯,08狀元,最佳新秀獲得者,10-11賽季成為最年輕的MVP。
而在東部,他所率領的公牛最大的敵人就是熱火三巨頭,正是由於當時聯盟抱團風氣盛行,聯盟為了讓母隊可以留住自己培養的球員,出臺了壹項規定: 即如果壹位球員在新秀合同期間完成:進入兩次最佳陣容,或者入選兩次全明星,又或者當選MVP,那麽他就可以在生涯第五年和球隊簽下工資帽30%的頂薪,而這條規定當時是根據羅斯量身定制的,所以被稱之為“羅斯條款”。
值得壹提的是,這個條款的第壹個受益者並非羅斯,而是當時雷霆隊的杜蘭特。
二:阿裏納斯條款
阿裏納斯條款比較復雜,由於當時阿裏納斯是二輪秀,但是在勇士又打出了身價,所以奇才當時提供了壹份850萬年薪的合同,這導致勇士無法在現有的規則下進行匹配,也就是只能放棄匹配,所以白白流失了自己培養的球員。
聯盟為了杜絕這壹情況的出現,制定了阿裏納斯條款: 簡單剖析壹下就是,剛進聯盟壹兩年的球員,其他球隊開出合同時,第壹年的薪水不能超過中產,第二年也不能太高,但是第三年可以暴漲,這樣母隊就能匹配了。
這也導致了後續出現了另外壹種合同,毒藥合同,最著名的就是莫雷通過此手段,拿下了林書豪和阿西克。
而林書豪的合同前兩年為 500萬美金,最後壹年則高達1400萬。
三:佩頓條款
佩頓條款的出現,其實是佩頓鉆了聯盟的空子,因為聯盟交易時,為了交易平衡,很多時候會給予壹些交易添頭,讓交易可以達成,而這些添頭,可能會被買斷或者裁掉。
當時壹筆交易中,佩頓就作為添頭從凱爾特人交易至老鷹,隨後被裁掉,反身佩頓又重新簽約了凱爾特人,這讓聯盟覺得交易視同兒戲,如此,聯盟出臺了壹份規定:即交易被裁後,無法立刻與之前的球隊再次簽約,需要過壹段澄清期。
四:隆多條款
隆多條款的出現其實也是壹個規則的漏洞引起的,隆多有個賽季出場了38場比賽,然後拿走了助攻王,讓勤勤懇懇打了82場球賽的球員很是不滿,所以聯盟出臺了壹個規則: 在之前的條款中加了壹條,就是不滿58場按照58場計算,這就是所謂的“拉簡隆多條款”
聯盟為了考慮更加全面和周到,確實修改了不少規則,有的是為了保護母隊的利益,有的是為了評選的公平性,這也體現了NBA作為商業聯盟的可取之處。
那聯盟是否還會修改聯盟規則呢?
我想肯定還會有:比如是否會出現詹姆斯條款呢?
本賽季詹姆斯已經37歲了,但他仍然保持著非常棒的競技狀態,在得分榜上也壹度排名第壹,而他的頂薪合同也即將到期。
之前聯盟有個規定叫“38歲條款”,球員如果簽下合同,合同中包含38歲,則自動觸發,比如36歲簽下4年5000萬的合同,但在38歲時自動觸發,則該合同變成2年5000萬,這對壹些球隊的薪金空間傷害非常大。
而詹姆斯如果在之後簽下頂薪合同,比如4年1.6億,則可能變成2年1.6億或者1年1.6億,這將給球隊薪金空間造成巨大的壓力。
詹姆斯的出現,也許能使得聯盟改變這壹項規則,或者加個例外條款,當然這也可能被稱之為:“詹姆斯條款”,是否能出現,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除了以上條款,妳們還知道哪些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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