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親屬關系公證書去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辦理流程如下:
(1)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依據地的公證處管轄;
(2)申辦此項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明,並提交有關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當事人與關系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
(3)公證員詢問記筆錄;
(4)制作公證書,當事人簽名。
2、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於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
二、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什麽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
3、 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則還需提供境外親屬的來信;
4、如果委托他人代辦,受托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