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幼女賣淫的,則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對行為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直至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引誘幼女賣淫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本質上而言,未成年人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是壹種典型的“弱弱相侵”。
上海市出臺《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全國省級層面首個涉性侵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旨在健全完善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招錄與管理機制,強化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預防。
實際上,自2017年,上海檢察機關就已經開始探索該項制度。雖然我國刑法及相關行業性法律法規為從業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仍存在操作性不足、強制性不夠、系統性欠缺等諸多機制層面的瓶頸問題。
《意見》對適用的行業、對象、行為進行了限定,其中適用對象不僅包括教師、醫生等直接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工作人員,還根據犯罪多發易發的實際情況,將保安、門衛、駕駛員等雖然不具有特殊職責,但具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條件的其他人員納入其中;而適用行為不僅包括因實施強奸、猥褻兒童等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檢察機關相對不起訴的人員,也包括因實施猥褻,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違法行為而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人員。該制度同時明確了應聘人員強制報告制度,要求應聘者如實報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記錄,同時用人單位也有審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