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