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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保護法的立法背景是什麽?

相對於中華人民***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數據安全法在境外管轄上實現了突破

1、《數據安全法》對“數據”概念進行補充和延伸。

已生效的《網絡安全法》並沒有對“數據”進行定義,而采用“網絡數據”(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和“個人信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兩個概念,兩個概念事實上已涵蓋了公民參與網絡活動中使用各類電子數據和涉及個人信息的部分線下數據。

由於立法角度差異,《數據安全法》直接簡明扼要地將“數據”定義為“任何以電子或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其保護範圍較《網絡安全法》大大擴展,這壹改變將電子化記錄與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統壹納入數據範疇,既符合數字化時代的信息安全要求,又適應了數字經濟時代整體信息保護和整體信息安全的新要求。

2、《數據安全法》已具備壹定“域外效力”,為反制國外相關法律的“長臂管轄”提供了法理依據。

與《網絡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相比,《數據安全法》更進壹步,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開展數據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公***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今,伴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數據的收集和存儲早已突破了國界的限制,如歐盟的GDPR已極大擴展了其域外數據安全管轄權範圍。GDPR更註重效果原則,只要在客觀效果上構成對本國或本地區自然人個人數據的處理,就受GDPR管轄。《數據安全法》引入“域外效力”對保護我國國家主權和公民個人權利意義十分重大。

3、兩部法律均提到了“重要數據”這壹概念,但受限於實踐中掌握尺度問題,均未明確界定其範圍。

《網絡安全法》對重要數據的分類保護以及出境做了規定。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了網絡運營者應“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對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設立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也做出了規定。雖然兩部法律均未對重要數據範圍進行界定,但可通過相關其他法律及規則定義進行識別和借鑒,比如:2019年5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化辦公室公布了《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對“重要數據”明確界定為:“重要數據,是指壹旦泄露可能直接影響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公***健康和安全的數據,如未公開的政府信息,大面積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礦產資源等。重要數據壹般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和內部管理信息、個人信息等”。

4、《數據安全法》確立了全新的“數據安全評估制度”,評估範圍更廣。

在《網絡安全法》及《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均規定了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制度,但上述制度僅限於數據或重要數據出境過程中的評估。如《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而《數據安全法》所規定的數據安全評估,範圍更廣,針對重要數據處理者的全部數據活動。《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本組織掌握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數據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從執法案例分析

縱觀《網絡安全法》2018年1年的執法案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合規風險主要集中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信息內容審核、網絡產品和服務等五個方面。由於《數據安全法》尚未正式執行,我們也可以參考網絡安全法執法重點和處罰措施,對於企業合規具有借鑒意義,對於網絡安全從業者,有助於避開企業網絡、信息安全雷區,完善企業自身網絡安全防禦體系。

1、《網絡安全法》主要責任主體為網絡運營者。

對於企業而言,根據《網絡安全法》第76條第3款的規定,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結合執法案例具體而言,責任主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類:具有信息發布功能的網站及平臺(比如新浪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百度、今日頭條)的運營者;網絡科技/技術公司;學校、學院及其他事業單位。

《數據安全法》的主要責任主體是重要數據的處理者。在“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第二十七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有說明。

2、《網絡安全法》主要執法機構: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

盡管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規定或指引告知各個執法部門的主要執法範圍,但根據2018網絡執法案例來看,各部門大致執法點如下圖所示。

《數據安全法》第壹章 總則 第六條 規定了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具體各部門的執法關註點要等壹年後的執法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