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4級調研員是根據職級來劃分的,具體如下:
1、壹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壹級。
2、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3、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4、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調研員是國家公務員的壹種。調研員屬於非領導職務。調研員只在市(地)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置,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晉升壹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壹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調研員的職位數量控制
1、中央機關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2、副省級城市機關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壹級調研員不超過壹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
3、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壹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壹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壹級調研員不超過壹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
4、縣(市、區、旗)領導班子壹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調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