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現將《桂林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6月30日
桂林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實施方案
為有效推進我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著力提升老城,打造品位休閑之都,建設國際旅遊勝地,按期完成自治區分配給我市的棚戶區改造任務,特制定本方案。
壹、指導思想
堅持“改建壹片舊區、復興壹片街區、造福壹方百姓”的原則,分級、分片、分步推進我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努力把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成功能完善、設施齊全、生活便利、環境優美的新型社區,整體提升居民生活質量和城市品質,推進桂林國際旅遊勝地建設,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總體目標和實施時間
總體目標是在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
(壹)至2017年工作任務
1.工作任務
(1)全面完成列入國開行貸款項目(即“3+7+2”項目)的12個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建設任務。其中,開工續建項目3個,包括南溪河棚戶區改造項目、秀峰區B5、B6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疊彩區虞山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新開工項目7個,包括疊彩區蔡家渡、趙家橋、上下南洲村及濱江北路沿線棚戶區改造項目,疊彩區烏石、星華棚戶區改造項目,福利路鐵路棚戶區改造項目,象山區平山大村、田心村棚戶區改造項目,雁山區雁山鎮棚戶區改造項目,七星區下關村棚戶區改造項目,蘇橋及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完成前期項目2個,包括蘆笛路棚戶區改造項目、甲山棚戶區改造項目。
(2)各縣(區)負責按原計劃完成在建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
(3)市房改辦負責完成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政策性工礦棚戶區改造任務。
(4)除上述任務外,各縣(區)可根據實際,自行增加群眾改造意願強、實施條件較為成熟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
2.2017年,全面或超額完成自治區下達我市的21276套棚戶區改造任務。
(二)改造項目實施時間
1.國開行貸款改造項目。
(1)3個已開工續建項目,在12月全部完成。
(2)7個計劃新開工項目,在6月下旬全面啟動前期和征地拆遷工作,9月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工作及征地拆遷任務,10月組織實質性開工,底全面完成。
(3)2個前期項目,在底完成前期工作和征地拆遷工作並開工建設,6月全部完成。
2.各縣(區)已開工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按原計劃組織推進。包括:七星區福隆園城中村改造項目、正陽路東西巷城中村改造項目、秀峰區琴潭A23、A25棚戶區改造項目、國營長海機器廠(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榕蔭路)棚戶區改造項目、桂林監獄棚戶區改造項目、恭城縣西河片區城中村改造(A區)項目。
3.市房改辦負責的年度政策性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以自治區要求的完成時間為準。
三、組織保障
為切實加強我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程的組織領導工作,確保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成效,成立桂林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唐琮沅市長擔任,副組長由秦春成常務副市長、周衛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及市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唐琮沅市長是我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聯系領導;秦春成常務副市長負責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所需的資金籌措、使用及監管,協調涉及土地的相關問題;周衛副市長負責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組織協調、統籌推進和督促指導,協調處理相關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總指揮部。辦公室為領導小組常設機構,設在市住建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樊伊寧副秘書長擔任。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總指揮部指揮長由市住建局黃欽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住建局李維祥副局長擔任。
各縣(區)政府是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本轄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並具體負責征地拆遷工作。各縣(區)要成立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由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並按改造項目設立分指揮部,具體負責各項目統籌推進工作。
四、主要部門職責分工
(壹)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重大方針政策,對改造涉及的資金籌措管理、規劃設計、土地利用、改造模式等進行審議,統籌協調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總指揮部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統籌全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組織、協調、推進、檢查和監督工作。
(四)各縣(區)改造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的組織、建設、管理和統籌推進工作,確定改造範圍,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經投公司提出改造模式方案。
(五)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負責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資金籌措、使用和監管工作。
(六)市規劃局充分考慮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自我平衡,積極支持、配合各縣(區)完成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規劃方案的編制及規劃審批工作。
(七)市國土資源局積極支持各縣(區)政府完成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土地報批、征收和拍賣等工作,積極指導各縣(區)充分利用好旅遊勝地發展用地、低效土地利用、增減掛鉤、先占後補等土地政策,研究擬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和標準,按程序報批。
(八)市拆遷辦負責研究擬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按程序報批。指導各縣(區)開展房屋征收和拆遷工作。
(九)市經投公司是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總業主,負責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資金籌措及監管工作,具體指導各縣(區)改造項目建設業主的建設管理工作。
五、主要改造模式
各縣(區)要充分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積極探索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模式,要多渠道籌措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資金,註重走市場化的建設模式,充分引進社會資金,盡可能少用政府性資金。根據各項目的實際情況,結合國開行貸款資金,按以下模式因地制宜制定每壹個項目的改造方案,力求項目投入產出資金平衡。
(壹)市場運作模式。由各縣(區)對本轄區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實行整體打包,市場運作,統壹招商,引入社會資金開展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自主改造模式。由各縣(區)項目建設指揮部組織,多渠道籌融資,自主改造和開發建設。
(三)業主負責模式。由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程總業主市經投公司直接負責改造和開發,各縣(區)政府負責項目的征地和拆遷工作。
六、政策措施
先暫擬定以下幾項主要政策措施,下步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研究編制《桂林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後下發。
(壹)資金籌措政策
由市房改辦牽頭,會同市經投公司、各縣(區)等業主單位積極爭取棚戶區改造的中央、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和政策支持。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經投公司、各縣(區)等業主單位,采取財政補助、銀行貸款、企業支持、單位籌措、市場開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改造工作順利推進。
(二)稅收減免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精神,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4.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5.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6.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規劃政策
通過合理確定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範圍,合理確定住宅和商業面積比例等手段,結合國開行棚戶區改造貸款,實現棚戶區(城中村)改造以項目為單位的資金自我平衡。
在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設計及審批中,應適當突破現有規劃技術條件和政策限制,充分考慮項目的投入產出平衡。通過充分利用二層地下室,適當擴大商業、可供出售的住宅面積比例的方式,合理調增容積率和建築高度。
(四)土地政策
充分利用《桂林市旅遊產業用地改革試點若幹政策》中關於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政策。
1.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的安置用地、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不征收土地契稅。
2.將棚戶區改造開發銀行貸款的12個項目全部納入《桂林市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2014-2018年)》。
3.2009年12月31日以前,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顯示為建設用地,暫無合法用地手續的存量建設用地,允許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落實處罰後,由市人民政府按土地現狀完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4.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進行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可采取自行改造或入股聯營方式申請改造;多宗土地使用權人可采取自行改造或入股聯營方式申請改造;政府主導引入開發者與其他土地權利人協商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在落實相關補償安置措施的前提下,由開發者自行收購改造範圍內的多宗地塊及地上房屋建築後,申請對收購的地塊取得拆遷審批手續後進行集中改造。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包括改為經營性用途)以及延長土地使用年限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並按現行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5.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低效用地再開發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可依照規劃自行改造或采取作價入股、合作聯營或者出租等方式與有關單位合作開發建設;也可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轉為國有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6.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涉及拆舊建新騰挪的用地,在建設用地面積不增加、農用地面積不減少的情況下,可通過土地置換方式調整地塊。
7.集體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可以進行土地置換。采取靈活方式供地,允許原土地權利人參與土地收益分成。
8.參考南寧市的經驗,積極探索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非凈地招拍掛模式。
(五)建設規費減免政策
根據財政部《關於切實落實相關財政政策積極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財綜〔2010〕8號)精神,棚戶區改造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市政道路開挖修復費,免收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城鎮公***事業附加費。
(六)公***服務配套政策
新建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區涉及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道路、有線電視等小區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由市、區政府出資配套建設;小區內的水、電、氣、通訊等配套建設按成本價格收取費用,並適當減免管網入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七、工作管理機制
(壹)定期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1次工作例會,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參加,督促檢查月度工作進度、協調解決存在問題。特殊情況,及時召開現場會議或專題會議進行研究。
(二)定期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信息庫,各城區和蘇橋管委會每月上報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推進情況,以書面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匯總整理後,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三)現場督查制度。每月不定期對各城區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掌握工作進展實際情況,確保工作任務及領導小組的工作指示、要求落到實處。同時,相關部門要對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程實施進度、工程質量、改造資金的籌集和安排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查處工程建設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
(四)督辦問責制度。實行嚴格的督辦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跟蹤督查工作進展及問題解決進度情況,實行限時完成任務制度。
1.總指揮部發現各縣(區)或相關部門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行動遲緩、嚴重影響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進度的,由總指揮部報請領導小組批準後,下達督辦函,限期整改、辦結。督辦函直接抄送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抄報市委、人大、政府、紀委、組織部主要領導。
2.督辦函下發後,仍未能有效推進工作,由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直接約談有關縣(區)政府、市直部門主要領導。
3.對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推進不力、影響工程進度,不能按計劃完成工作的城區和部門,經領導小組批準,報請市紀委、監察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五)考核獎懲制度。將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本單位年終績效考核範圍,統壹按照《桂林市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進行考核及獎懲。對工作推進良好、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推進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問責和處罰。
(六)模式審批制度。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按“壹點壹策壹方案”的原則組織實施,由各縣(區)政府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規劃局、財政局、市經投公司等部門對改造模式進行審核後,按程序報批。
(七)資金平衡制度。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建設必須自求平衡,資金來源主要以社會籌融資為主,有效結合國開行貸款,組織推進項目建設。改造規劃要充分考慮項目資金自我平衡,科學合理界定改造範圍,指導編制規劃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投公司制定資金監管方案,設立資金專管帳戶,所有改造和開發建設資金都要納入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國開行資金管理辦法,實行嚴格的資金監管。堅持國開行貸款資金誰使用誰償還本息的原則。
(八)征地拆遷制度。由市國土資源局、拆遷辦牽頭,制定全市統壹的棚戶區(城中村)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報總指揮部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按程序報批,各縣(區)原則上不得突破。
(九)宣傳報道制度。各縣(區)和蘇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定期或不定期對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義、工作進展等情況進行廣泛宣傳報道,形成全市推進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