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