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美國1922年頒布的消費品安全法規,是安全領域中的基本法律。 該法規授權消費者制品安全委員會(CPSS),對特定門類物品規定了特定的安全要求。 目前該委員會對15000種以上消費竈商品的安全具有裁決權, 凡經該委員會裁定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將強行取締其生產、進口和銷售。同時發出公告, 要求消費者將商品退回經銷的商店,或要求制造廠返修。該委員會還對制造廠、進口商、批發商、 零售商、消費者在保證和監督商品是否安全方面規定了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對違法者,將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並給予罰款。
法律規定,凡輸入美國的消費品必須經過檢驗,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合格產品,壹律不準進入美國市場。如食品、藥物、醫療器具和化妝品法的規定。 上述產品進口時,必須經過食品藥物管理局依法進行檢驗,經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貨物, 不準進入美國市場。對於輸入美國的紡織品, 則要求符合紡織纖維制品鑒定法(1969年11月3日修正), 羊毛制品標簽法(1939年)和易燃織物法(19657
年5月4日修正),對於檢驗不合格者,壹律不準進入美國市場。
美國保險人實驗室(UL), 是美國消費者產品委員會在裁決產品是否符合安全規則時主要依靠的機構。美國保險人實驗室對於機電產品、建築材料、化工制品、 消防設備到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各種涉及安全的產品進行檢驗。 美國許多州發布的有關規則及條令中都明確規定,在涉及安全的產品上,必須貼有UL標記, 否則將取締其生產、經銷和進口。申請UL標記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請人(包括制造廠、代銷商、 出口商等)向美國保險人實驗室設在美國國內及其他國家或地區辦事處客戶顧問發出申請信,其內容包括各種類型號、 電參數額定值,性能操作說明書、照片、結構圖、線路圖、外殼材料、安裝說明、 可替換的元件,以及已經UL認可的元件目錄和制造廠的名稱,產地等。
2.客戶顧問將申請信轉給美國保險人實驗室有關的工程部門, 並在5日內給申請人回函, 隨後由回函的工程師向申請人寄出正式申請表格及壹封裝有全部指示的信件。
3.申請人收到正式表格和信件後,將簽字後的正式申請表寄給該工程師, 並發運樣品,預付保證金。
4.美國保險人實驗室收到簽字的申請表,保證和樣品後, 編制鑒定和測試計劃並通知申請人,在鑒定期間,雙方簽訂監督檢查協議書, 正式由美國保險人實驗室保存。
5.樣品測試後, 向申請人和美國保險人實驗室的工廠檢驗員發出壹份正式的監督檢查報告書(即檢驗細則),***內容:
⑴產品結構詳細描述;
⑵工本執行各種檢測必須配置的儀器設備;
⑶抽樣指示;
⑷美國保險人實驗室檢驗員監督檢驗的測試項目,等等。
同時,根據產品檢測的復雜程度采取以下方式:
⑴對檢驗項目不太復雜的產品, 美國保險人實驗室向其工廠檢驗員發出工廠檢驗(FPI)指示後,即批準使用UL標誌。
⑵對較復雜的商品,必須在通過工廠生產檢驗(FPI)合格之後,方能批準使用UL標誌。
對於檢驗不合格的產品,UL將發壹份不合格的報告, 並指出不合格的具體理由及改進的建議,產品改進後,可重新申請鑒定。此外根據《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的規定,對食品、 藥物及化妝品的安全
規則提出了具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