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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的定義?

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報關企業註冊登記的活動。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11條  實施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11條

3、《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17號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2005年3月21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27號發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5、《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8號)

6、《海關總署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所涉及行政許可項目法律文書統壹格式樣本的通知》(署調發[2005]274號)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  申請條件:  (壹)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許可

1、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

2、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50萬元;

3、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報關員人數不少於5名;

5、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6、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7、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註冊登記許可記錄;

8、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9、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殊規定:

1、報關單位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按照《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應當辦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的,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提交《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復印件)。  (二)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

1、報關企業自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見附件1)之日起滿二年;

2、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兩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

3、報關企業每申請壹項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4、符合境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設立條件;

5、報關員人數不少於3名;

6、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7、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8、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三)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變更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有下列內容變更的,可以申請變更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

1、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名稱;

2、企業註冊資本;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延續

報關企業辦理企業註冊登記許可延續手續應在有效期屆滿40日前向海關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壹)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許可

1、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企業章程;

4、出資證明文件復印件;

5、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

6、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7、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8、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

9、其他與申請註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  (二)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

1、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2、《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3、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5、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6、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

7、由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該報關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7號)第十七條的證明材料

8、申請設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  (三)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變更

1、報關企業(跨關區機構)註冊登記變更申請書;

2、《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變更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四)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延續

1、註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報關業務分析、報關差錯情況及原因;

4、《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5、海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取得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的報關企業向分支機構註冊地海關申請註冊登記許可延續的還應當提交:

1、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所屬報關企業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實施機關:

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由企業所在地海關受理申請材料審查後,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作出許可決定。

報關企業申請跨關區分支機構登記註冊許可,應向分支機構擬註冊登記地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擬註冊登記地海關審查後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變更由註冊地海關按照註冊登記許可程序進行初審後上報直屬海關決定。

海關比照註冊登記許可程序在有效期屆滿前對報關企業的申請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