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條款下貿易措施的單邊性與WTO強調的多邊框架下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相背。它與WTO規則的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壹,單邊主義對抗多邊主義。WTO倡導多邊貿易和自由貿易,各國間的貿易應該在邊框架下磋商解決,限制單方任意采取報復行動。但是“301條款”規定美國總統和貿易代表有權單方面決定實施貿易制裁。第二,爭端解決時間和程序上的沖突。WTO為爭端的解決設定了嚴格的期限和程序,既有利於爭端的解決,又有利於雙方的利益。第三,雙方的標準不壹致。“301條款”是基於外國政府不公正、不合理和具有歧視性的措施,這樣的標準是模糊的,和WTO的普遍的、透明的和實質性的評定標準不符。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就301條款作出裁定後,美國表示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訴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之前,不實施301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