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失真可能是個人行為,也可能是串通舞弊的團夥行為。例如:出納人員以篡改憑證的方式貪汙現金,通過私自簽發支票並不予登記的方式挪用企業存款等屬於個人舞弊;而材料核算人員與倉庫保管人員串通作弊,侵吞企業財物,企業領導授意有關財會人員人為調整賬目,虛計損益則屬於團夥舞弊。
故意失真壹般後果比較嚴重,往往導致企業財產受損、國有資產流失、國家稅收流失等經濟後果,而且它壹般與經濟違法、犯罪行為伴生。
研究故意失真,必須弄清誰是故意失真的實施者,即會計造假的主體。會計造假主體是指會計造假的策劃、組織、指揮、參與和具體實施者,也就是假賬的涉案人和後果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