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1年7月,李某賢在戍邊英雄墓碑前擺拍。斜倚碑身,滿臉嬉笑,踩踏墓碑底座,並用手比作“手槍”對烈士墓碑擺拍,還將上述照片在社交媒體上發布,這些照片在網絡上迅速傳播,引發 社會 公眾強烈憤慨,影響惡劣,當地檢察機關獲知後迅速介入進行調查。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之壹的規定,李某賢的上述行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壹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檢察官說法
檢察機關對李某賢壹案提起公訴的同時,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李某賢在烈士墓碑前擺拍並通過網絡平臺傳播擴散,他的行為貶損了烈士的人格利益,也損害了英烈精神所代表的 社會 公***利益。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李某賢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 社會 公***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 社會 公***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壹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壹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