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在逐漸擴大對外開放水平的進程中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努力開放的同時不斷加強對自身關稅自主權的保護與完善,在《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反補貼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有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和國簽訂或者***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二十八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壹)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三十壹條 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
商務部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
第三十七條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