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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辦理“跨區遷移”需報送三項資料

2006年1月1日起,青島國稅開始推行綜合征管軟件V2.0,經過壹年多的運行,發現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部分企業長時間處於待遷入狀態、遷移戶信息不完整、遷移戶錯辦設立稅務登記的問題,直接影響了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質量。為了更好地規範跨區遷移的管理,日前,青島國稅將跨區遷移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處關於明確綜合征管軟件V2.0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征便函[2005]34號)中納稅人跨區遷移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納稅人辦理跨區遷移需報送的資料

 《通知》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機關的,在辦理遷移手續時,需報送以下資料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1.變更地址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有關變更後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3.有關遷移的文件和證明資料。

 納稅人要在《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中註銷原因註明“跨區遷移”。凡是註銷原因不註明“跨區遷移”的,稅務機關不得按照跨區遷移工作程序辦理,要按照註銷稅務登記程序辦理。

 另外,《通知》還規定企業多繳稅金應在遷出之前由遷出地稅務機關經核實確認後按規定為企業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