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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c房車七坐的幾年報廢

gmc七坐房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參考依據: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資料來源:《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